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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閔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0號、99年度執字第91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黃閔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閔聖因妨害公務、竊盜等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
├──────┼───────────┼───────────┤
│宣   告   刑│拘役59日              │拘役40日              │
├──────┼───────────┼───────────┤
│犯 罪 日 期 │98.8.26.              │98.11.17.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20641號               │28571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3749號    │99年度易字第49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3.10.              │99.3.18.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易字第3749號    │99年度易字第499號     │
│決├────┼───────────┼───────────┤
│  │判 決 確│99.4.6.               │99.4.19.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4631號                │4581號(編號2、3定執行│
│            │                      │刑為拘役70日)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妨害公務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30日              │
├──────┼───────────┼───────────┤
│犯 罪 日 期 │99.1.2.~99.1.3.      │98.8月底某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28571號               │3223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9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3.18.              │99.4.12.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9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
│決├────┼───────────┼───────────┤
│  │判 決 確│99.4.19.              │99.5.10.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4581號(編號2、3定執行│5620號                │
│            │刑為拘役70日)        │                      │
└──────┴───────────┴───────────┘
┌──────┬───────────┐
│編        號│         5           │
├──────┼───────────┤
│罪        名│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59日              │
├──────┼───────────┤
│犯 罪 日 期 │98.9.7.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26018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43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6.24.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435號     │
│決├────┼───────────┤
│  │判 決 確│99.7.26.              │
│  │定 日 期│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919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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