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啟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46號、100年度執字第750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施啟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施啟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編號1、2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定應執行刑1年6月,聲請人認編號3之刑,應再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纜表┌───────┬───────────┬───────────┬────────────┐│ 編 號 │1 │2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18日下午 │99年3月8日10時50分許採│99年12月26日中午12時許 ││ │14、15時許 │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503號 │99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691號 │├───┬───┼───────────┼───────────┼────────────┤│最後事│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實審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239號 │100年度訴字第151號 │100年度訴字第1119號 ││ ├───┼───────────┼───────────┼────────────┤│ │判決 │99.12.29 │100.03.31 │100.05.18 ││ │日期 │ │ │ │├───┼───┼───────────┼───────────┼────────────┤│確定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判決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239號 │100年度訴字第151號 │100年度訴字第1119號 ││ ├───┼───────────┼───────────┼────────────┤│ │確定 │99.12.29 │100.03.31 │100.06.07 ││ │日期 │ │ │ │├───┴───┼───────────┼───────────┼────────────┤│ 附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2175號;編號1、2,台中│5414號;編號1、2,台中│7507號 ││ │地檢100執更2126號,定 │地檢100執更2126號,定 │ ││ │應執行刑1年6月,執行中│應執行刑1年6月,執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