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茂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Ritchey」商標圖樣坐管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茂成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4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Ritchey 」坐管(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28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6 號裁定意旨供參);再按仿冒商標商品之流通本為商標法所禁止,商標法第83條沒收之立法意旨原在於防止仿冒商標商品回流於市場,是商標法第83條既屬專科沒收規定,再對照法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整體文義以觀,該條文解釋上自不拘泥於本案被告是否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只要確認扣案物品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並於市場流通之仿冒商標商品,客觀上顯然存在有人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956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扣案之仿冒「Ritchey 」商標之坐管1 件,業經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授權騎拿國際有限公司鑑定係屬仿冒「Ritchey 」商標之坐管無訛,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書、授權書及鑑定報告書各1 件在卷可稽;然被告供稱扣案之坐管係向車悅公司之廖冠州所購買,在露天拍賣網站陳列、販賣,但不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等語,且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並非明知所販售之商品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477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惟扣案仿冒「Ritchey 」商標圖樣之坐管1 件,既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