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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榮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榮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李榮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編 號 │ 1 │ 2 │├───────────┼─────────────┼─────────────┤│罪 名 │ 傷害 │ 傷害 ││ │ │ │├───────────┼─────────────┼─────────────┤│宣告刑 (保安處分/褫奪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公權)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9.08.29 │99.05.20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臺中地檢99年偵字第26720號 │臺中地檢100年偵字第633號 ││ 案 號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0年中簡字第175號 │100年簡上字第244號 ││實│ │ │ ││審├─────────┼─────────────┼─────────────┤│ │判決日期 │100.01.20 │100.08.29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0年中簡字第175號 │100年簡上字第244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2.21 │100.08.29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4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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