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75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5號

原告
邱士銘
原告
邱美枝
原告
邱美郁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被告
邱錦珠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錦珠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54,000元(即28754X1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88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261,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7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