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47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茂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茂芳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茂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徐茂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著有明文;查受刑人徐茂芳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茂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 │條例 │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21日│100年1月2日 │100年3月25日│├───────┼──────┼──────┼──────┤│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機關年度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100 年度偵字││ │4703號 │字第721號 │第7767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最 後├───┼──────┼──────┼──────┤│ │案 號│100 年度訴字│100 年度訴字│100 年度易字││ │ │第800號 │第1055號 │第1498號 ││事實審├───┼──────┼──────┼──────┤│ │判 決│100年4月21日│100年6月15日│100 年6 月27││ │日 期│ │ │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 定├───┼──────┼──────┼──────┤│ │案 號│100 年度訴字│100 年度訴字│100 年度易字││ │ │第800號 │第1055號 │第1498號 ││判 決├───┼──────┼──────┼──────┤│ │判決確│100年5月16日│100年8月8日 │100年7月25日││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字│100 年度執字│100 年度執字││ │第6248號(編│第9891號(編│第10399 號 ││ │號1 、2 ,定│號1 、2 ,定│ ││ │應執行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刑1 年6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