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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孟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91號、100年度執字第135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孟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孟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李孟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3月19日19時 │99年6月18日     │99年3月19日     │
│            │10分許為警採尿回│                │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814號    │偵字第2973號    │字第13052號     │
│            │                │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686│100年度易字第   │
│      │    │422號           │號              │2168號          │
│      ├──┼────────┼────────┼────────┤
│      │判決│  99年7月30日   │  100年4月27日  │  100年10月13日 │
│事實審│日期│                │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686│100年度易字第   │
│      │    │422號           │號              │2168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99年8月26日   │  100年5月26日  │  100年11月7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歸緝字第89號(99│歸緝字第89號(  │執字第13581號   │
│            │年度執字第10605 │100年度執字第   │                │
│            │號,編號1、2已定│7288號,編號1、2│                │
│            │應執行刑10月)  │已定應執行刑10月│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2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