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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誌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04號、100年度執字第757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王誌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誌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 │搶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 │(2次) │(1次) │(1次) │├────────┼────────┼────────┼────────┤│犯 罪 日 期│1.100年01月25日 │100年01月22日上 │100年01月25日下 ││ │ 晚上某時許 │午11時15分許 │午1時18分許 ││ │2.100年01月29日 │ │ ││ │ 下午5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偵字第433號 │字第2822號 │字第2822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1299號 │2021號 │2021號 ││ ├────┼────────┼────────┼────────┤│ │判 決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9月07日 │100年09月0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1299號 │2208號 │2208號 ││ ├────┼────────┼────────┼────────┤│ │判 決│100年06月13日 │100年11月21日 │100年11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編 號│ 四 │ 五 │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1次) │(3次) │ │├────────┼────────┼────────┼────────┤│犯 罪 日 期│100年01月25日中 │1.100年01月25日 │ ││ │午12時25分許 │ 中午11時09分許│ ││ │ │2.100年01月25日 │ ││ │ │ 中午12時59分許│ ││ │ │3.100年01月25日 │ ││ │ │ 下午01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字第2822號 │字第2822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2021號 │2021號 │ ││ ├────┼────────┼────────┼────────┤│ │判 決 │100年09月07日 │100年09月07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2021號 │2021號 │ ││ ├────┼────────┼────────┼────────┤│ │判 決│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幸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7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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