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樺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 被告
- 謝宗奇
- 選任辯護人
- 鞠金蕾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26563、26790、26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樺、謝宗奇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樺、謝宗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下同)100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2人犯嫌仍屬重大,且本案業於100年3月15日宣示判決,並分別判處被告陳俊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謝宗奇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且被告2人面對科處上開重刑之結果,有畏罪避訟之可能,故認其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0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