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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恩賜楊萬益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被告
謝宗奇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26563、26790、26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樺、謝宗奇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樺、謝宗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下同)100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2人犯嫌仍屬重大,且本案業於100年3月15日宣示判決,並分別判處被告陳俊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謝宗奇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且被告2人面對科處上開重刑之結果,有畏罪避訟之可能,故認其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0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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