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常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趙常聞之出生日期民國80年8 月6 日均更正為民國80年8 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趙常聞之出生日期均誤載為:民國80年8 月6 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80年8 月26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