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孟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被告羅孟輝所犯施用第一級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貳月」之記載,顯係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