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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84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8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啟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3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啟瑞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啟瑞為高中畢業、從事保全業之男子,前曾因酒後駕車,經本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257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2190號分別判處拘役50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悔改,第三次酒後駕車,不但漠視自身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仍心存僥倖,於飲酒後駕車上路,因行車方向搖擺不定,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顯已不能安全駕駛,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3607號
    被      告  黃啟瑞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63巷1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啟瑞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2190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
    民國97年3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101年
    8月19日晚上9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平等街口某處,飲用
    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騎乘車
    牌號碼KYI-957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
    三民路口時,因行車方向搖擺不定,為警攔查,發現有飲酒
    跡象,並於同年月20日凌晨2時54分許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
    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9毫克,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啟瑞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紙、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其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秋婷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84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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