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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起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夏起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夏起雄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訴字第2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再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裁定就上開肅清煙毒條例及竊盜案件所宣告之刑均減刑,並與上開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毒聲字第2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0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00年9月9日停止戒治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4月6日上午9時35分為警採集尿液之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102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4月6日上午7時20分許,因另案為警在其上開住處執行拘提時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復因夏起雄供出其所施用之毒品來源為張元宏,因而查獲張元宏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夏起雄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堪認定。又被告有如前揭檢察所載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之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依法本件應逕予追訴、處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本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有上揭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於101年6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即向職司偵查犯罪職權之檢察官坦承其該次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由張元宏無償提供其施用,檢察官亦因而查獲張元宏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事實,有簽呈、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前案查詢、張元宏之訊問筆錄等在卷可查,是以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因而使檢察官查獲張元宏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減輕其刑,並與上開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非是,並兼衡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尚無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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