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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8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田耀毅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00年度簡字第875號),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緩字第15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耀毅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101年執保字第92號、101年執緩字第151號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20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履行義務勞務期間,經本署分別於101年5月24日、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27日告誡4次仍無效果,僅履行2小時,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另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就此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田耀毅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1年1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1年4月11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參加通識暨睦鄰課程1小時,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於101年4月30日上午9時至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竹林里辦公處報到並執行義務勞務;受刑人遲至101年5月1日始完成報到,且未依約於101年5月8日執行義務勞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4日致函告誡,受刑人僅於101年6月5日執行義務勞務1小時,嗣即無故不履行,經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竹林里辦公處簽請結案。檢察官再指定受刑人向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中港火化場執行義務勞務,惟受刑人未依指定時間報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27日告誡3次仍無效果等情,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月28日報到通知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義務勞務處遇意見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義務勞務約談報告表、義務勞務執行須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19日報到通知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訪視表及執行名冊(101年4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訪視表及執行名冊(101年5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24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訪視表及執行名冊(101年5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執行登記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訪視表及執行名冊(101年6月4日)、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竹林里辦公處執行義務勞務通知書、義務勞務執行協議書、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竹林里辦公處執行義務勞務重要記事表、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竹林里辦公處執行義務勞務結案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訪視表及執行名冊(101年6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2日報到通知函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義務勞務執行情形訪查紀錄表(101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13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義務勞務執行情形訪查紀錄表(101年7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31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義務勞務執行情形訪查紀錄表(101年8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義務勞務執行情形訪查紀錄表(101年8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義務勞務執行情形訪查紀錄表(101年8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7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義務勞務案件調閱查核單、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中港火化場執行義務勞務結案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在卷可考。是受刑人僅於前揭緩刑宣告判決確定後履行義務勞務2小時,而自101年6月5日後已拖延逾3個月以上未再履行義務勞務,顯見受刑人並未確實依上開判決所載緩刑條件履行義務勞務,確有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及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而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情形。本院認為受刑人既因認同本院100年度簡字第875號刑事簡易判決,而未就該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嗣卻未於履行期間內依指定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足認其違反情節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對其難收矯治及教化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8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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