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4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欣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97號、第498號、第4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
周欣儀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欣儀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自民國101年5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1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1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