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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9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4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欣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97號、第498號、第4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

周欣儀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欣儀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自民國101年5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1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1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9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