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8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德源
- 選任辯護人
- 徐盛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101 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