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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巫淑芳簡璽容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7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文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之送達文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文龍(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764號判決後,於102年3月7日將該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住所地「臺中巿大雅區中山北路151巷21號3樓之4」,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乃將該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代為收受,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判決正本於102年3月7日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而被告於10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而提起上訴,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紙在卷可稽,然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6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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