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鴻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2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2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