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守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2104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廖守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守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50條(詳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廖守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已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49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 、4 及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 、2 及5 至11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2 年12月28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 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 條 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守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 101.01.18 │ 101.01.15 │100.09.14.11時20分許採││ │ │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22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 號│├─┬────┼───────────┼───────────┼───────────┤│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07.27 │ 101.07.27 │ 101.08.27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決├────┼───────────┼───────────┼───────────┤│ │判決確定│ 101.08.13 │ 101.08.13 │ 101.08.27 ││ │日期 │ │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9507號(編號1-11已定應│9507號(編號1-11已定應│10542號(編號1-11已定 ││ │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 │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1.11.02.9時47分許採 │ 100年12月初某日 │100.12.05.11時30分許採││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 101 年度易字第2349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08.27 │ 101.08.27 │ 101.08.27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1 年度易字第2349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決├────┼───────────┼───────────┼───────────┤│ │判決確定│ 101.08.27 │ 101.08.27 │ 101.08.27 ││ │日期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0542號(編號1-11已定 │10543號(編號1-11已定 │10543號(編號1-11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 號│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 101.02.21 │ 101.02.22 │ 101.01.18.10時許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 │101年度偵字第17257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08.17 │ 101.08.17 │ 101.10.08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1376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 ││決├────┼───────────┼───────────┼───────────┤│ │判決確定│ 101.09.10 │ 101.09.10 │ 101.10.29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0629號(編號1-11已定 │10629號(編號1-11已定 │13267號(編號1-11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恐嚇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101.06.27.23時許 │ 101.06.27.21時許 │ 101.05.24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南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101年度偵字第14089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11.02 │ 101.11.02 │ 102.01.11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 ││決├────┼───────────┼───────────┼───────────┤│ │判決確定│ 101.11.02 │ 101.11.02 │ 102.02.18 ││ │日期 │ │ (協商判決)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13518號(編號1-11已定 │13518號(編號1-11已定 │2104號 ││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