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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1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守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守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廖守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0之1年1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7年1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附表編號10至11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0至11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1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8之有期徒刑4年6月、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0至11之有期徒刑1年7月與附表編號9之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守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 │ 101.01.18 │ 101.01.15 │100.09.14.11時20分許採││ │ │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22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 號│├─┬────┼───────────┼───────────┼───────────┤│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07.27 │ 101.07.27 │ 101.08.27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決├────┼───────────┼───────────┼───────────┤│ │判決確定│ 101.08.13 │ 101.08.13 │ 101.08.27 ││ │日期 │ │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9507號(編號1-8應執行 │9507號(編號1-8應執有 │10542號(編號1-8應執有││ │有期徒刑4年6月) │期徒刑4年6月) │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 │101.11.02.9時47分許採 │ 100年12月初某日 │100.12.05.11時30分許採││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 101 年度易字第2349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08.27 │ 101.08.27 │ 101.08.27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1 年度易字第2349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決├────┼───────────┼───────────┼───────────┤│ │判決確定│ 101.08.27 │ 101.08.27 │ 101.08.27 ││ │日期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0542號(編號1-8應執有│10543號(編號1-8應執有│10543號(編號1-8應執有││ │期徒刑4年6月) │期徒刑4年6月) │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 101.02.21 │ 101.02.22 │ 101.01.18.10時許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 │101年度偵字第17257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08.17 │ 101.08.17 │ 101.10.08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1376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 ││決├────┼───────────┼───────────┼───────────┤│ │判決確定│ 101.09.10 │ 101.09.10 │ 101.10.29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0629號(編號1-8應執有│10629號(編號1-8應執有│13267號 ││ │期徒刑4年6月) │期徒刑4年6月) │ │└──────┴───────────┴───────────┴───────────┘┌──────┬───────────┬───────────┬───────────┐│編 號│ 10 │ 11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 101.06.27.23時許 │ 101.06.27.21時許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 ││實├────┼───────────┼───────────┼───────────┤│審│判決日期│ 101.11.02 │ 101.11.02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判│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 ││決├────┼───────────┼───────────┼───────────┤│ │判決確定│ 101.11.02 │ 101.11.02 │ ││ │日期 │ │ (協商判決)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13518號(編號10-11應執│13518號(編號10-11應執│ ││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1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