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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廖守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2月17日103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於逾抗告期間後聲請回復原

狀,並補行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及抗告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廖守義(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茲因聲請人學歷僅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不諳法律訴訟程序、條文,致使聲請人喪失法律規範中應有的權益,導致聲請人權益受損,故提出本件聲請,請求准予回復原狀,並補行期間內之訴訟行為即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因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的要件,且有部分是宣告有期徒刑6月以下而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執行檢察官因而徵詢聲請人之意見,由聲請人簽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出具書面同就意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因而依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就上開各罪,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聲請人並於103年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103年度聲字第422號全案卷宗核閱無訛。雖聲請人自陳為國中肄業,然其既能簽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就上開各罪,是否同意放棄易科罰金之利益,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乙事,表達意見,當能知悉如不服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抗告。然聲請人收受該裁定後,未於抗告期間5日內提起抗告,為聲請人所自承,而聲請人固陳稱係因其不諳法律而於收受前揭裁定後,延誤抗告期間,致未於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非因過失所致,請求回復原狀,提起抗告云云,惟上開103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之教示欄業已載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語,究其文字,並無艱澀難懂之處,況聲請人若對前揭裁定有所不明,亦得詢問矯正機關內之公務人員,則聲請人以其學歷僅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為由,主張其非因過失而遲誤不變期間,自無可採。是聲請人遲誤抗告期間,應認係可歸責於聲請人自身之過失所致,自無回復原狀之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回復抗告期間原狀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而其所為之抗告,已逾法定期間,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瑞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01.18      │       101.01.15      │100.09.14.11時20分許採│
│            │                      │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1.07.27      │       101.07.27      │       101.08.27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1.08.13      │       101.08.13      │       101.08.27      │
│  │日期    │                      │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9507號   │101年度執字第9507號   │101年度執字第10542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11.02.9時47分許採 │   100年12月初某日    │100.12.05.11時30分許採│
│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1.08.27      │       101.08.27      │       101.08.27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1.08.27      │       101.08.27      │       101.08.27      │
│  │日期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0542號  │101年度執字第10543號  │101年度執字第10543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02.21      │       101.02.22      │  101.01.18.10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  │101年度偵字第17257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1.08.17      │       101.08.17      │     101.10.08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 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1.09.10      │       101.09.10      │     101.10.29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0629號  │101年度執字第10629號  │101年度執字第13267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恐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06.27.23時許    │  101.06.27.21時許    │     101.05.24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101年度偵字第24935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1.11.02      │       101.11.02      │       102.01.11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   │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1.11.02      │       101.11.02      │       102.02.18      │
│  │日期    │                      │     (協商判決)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3518號  │101年度執字第13518號  │102年度執字第210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7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