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01號
101年度簡字第7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啟讚
- 選任辯護人
- 蘇哲科 律師
- 被告
- 郭志汶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仙宜 律師
- 被告
- 陳政輝
黃濬煜
吳玉婷
廖啟文
鄧孟帆
賴志文
謝淳凱
楊季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202、14203號)及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166 號),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第2 至3 行,關於「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及理由欄貳之二之
(五)欄內第4 至7 行,關於「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被告林啟讚、郭志汶、陳政輝、黃濬煜、吳玉婷、廖啟文、鄧孟帆、賴志文、謝淳凱等人」之記載,應分別補充更正為「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166 號)」及「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101年度偵字第20166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被告林啟讚、郭志汶、陳政輝、黃濬煜、吳玉婷、廖啟文、鄧孟帆、賴志文、謝淳凱、甲○○等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該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