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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柏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 年度執聲

字第3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柏存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柏存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6日以97年度易字第9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97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受刑人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之99年5 、6 月間,另犯多起詐欺取財等案件,並經本院於100 年1 月28日以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未逾5 年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者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且其裁定之效力及於被告;至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91年度台抗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施柏存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9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7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施柏存所犯本件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等11件犯行之時間均在99年5 月至6 月此段期間內,故受刑人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所示之11罪,併可認定。惟上開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此由觀之該判決書第12頁㈨第1 至2 行說明:「爰審酌被告施柏存………前均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等語即明,顯見本件確係法院在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合於刑法第48條前段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為於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第41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
│  │    罪  名      │        犯   罪  日  期         │  原 宣 告 刑   │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
│號│                │                                │                │                  │
├─┼────────┼────────────────┼────────┼─────────┤
│1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於99年6 月4 日中午12時許(即本院│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                │                  │
│  │                │1 部分)                        │                │                  │
│  │                │                                │                │                  │
├─┼────────┼────────────────┼────────┼─────────┤
│2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6 月10日下午2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 │                │                  │
│  │                │部分)                          │                │                  │
│  │                │                                │                │                  │
├─┼────────┼────────────────┼────────┼─────────┤
│3 │詐欺取財罪      │99年6 月9 日下午4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 │                │                  │
│  │                │部分)                          │                │                  │
│  │                │                                │                │                  │
├─┼────────┼────────────────┼────────┼─────────┤
│4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⑴99年5 月14日下午3 時20分許;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⑵99年5 月17日下午2 時27分許;  │                │                  │
│  │                │⑶99年5 月18日上午9 時45分許;  │                │                  │
│  │                │⑷99年5 月19日上午9 時34分許;  │                │                  │
│  │                │⑸99年5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  │                │                  │
│  │                │(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4 部分)                │                │                  │
├─┼────────┼────────────────┼────────┼─────────┤
│5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6 月9 日中午12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5 │                │                  │
│  │                │部分)                          │                │                  │
├─┼────────┼────────────────┼────────┼─────────┤
│6 │詐欺取財罪      │⑴99年6 月2 日下午2 時許;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⑵99年6 月3 日下午2 時許;      │                │                  │
│  │                │⑶99年6 月4 日下午2 時許。      │                │                  │
│  │                │(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6 部分)                │                │                  │
├─┼────────┼────────────────┼────────┼─────────┤
│7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6 月4 日下午2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7 │                │                  │
│  │                │部分)                          │                │                  │
├─┼────────┼────────────────┼────────┼─────────┤
│8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5 月25日下午4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8 │                │                  │
│  │                │部分)                          │                │                  │
├─┼────────┼────────────────┼────────┼─────────┤
│9 │詐欺取財罪      │99年5 月3 日中午12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9 │                │                  │
│  │                │部分)                          │                │                  │
├─┼────────┼────────────────┼────────┼─────────┤
│10│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5 月18日上午10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                  │
│  │                │部分)                          │                │                  │
├─┼────────┼────────────────┼────────┼─────────┤
│11│行使偽造公文書罪│⑴99年5 月11日下午1 時許;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⑵99年5 月12日下午2 時許;      │                │                  │
│  │                │⑶99年5 月13日下午3 時許;      │                │                  │
│  │                │⑷99年5 月17日                  │                │                  │
│  │                │(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11部分)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其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