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柏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 年度執聲
字第3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柏存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柏存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6日以97年度易字第9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97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受刑人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之99年5 、6 月間,另犯多起詐欺取財等案件,並經本院於100 年1 月28日以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未逾5 年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者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且其裁定之效力及於被告;至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91年度台抗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施柏存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9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7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施柏存所犯本件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等11件犯行之時間均在99年5 月至6 月此段期間內,故受刑人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所示之11罪,併可認定。惟上開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此由觀之該判決書第12頁㈨第1 至2 行說明:「爰審酌被告施柏存………前均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等語即明,顯見本件確係法院在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合於刑法第48條前段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為於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第41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 │ │ 罪 名 │ 犯 罪 日 期 │ 原 宣 告 刑 │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 │號│ │ │ │ │ ├─┼────────┼────────────────┼────────┼─────────┤ │1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於99年6 月4 日中午12時許(即本院│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 │ │ │ │ │1 部分) │ │ │ │ │ │ │ │ │ ├─┼────────┼────────────────┼────────┼─────────┤ │2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6 月10日下午2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 │ │ │ │ │ │部分) │ │ │ │ │ │ │ │ │ ├─┼────────┼────────────────┼────────┼─────────┤ │3 │詐欺取財罪 │99年6 月9 日下午4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 │ │ │ │ │ │部分) │ │ │ │ │ │ │ │ │ ├─┼────────┼────────────────┼────────┼─────────┤ │4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⑴99年5 月14日下午3 時20分許;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⑵99年5 月17日下午2 時27分許; │ │ │ │ │ │⑶99年5 月18日上午9 時45分許; │ │ │ │ │ │⑷99年5 月19日上午9 時34分許; │ │ │ │ │ │⑸99年5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 │ │ │ │ │ │(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4 部分) │ │ │ ├─┼────────┼────────────────┼────────┼─────────┤ │5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6 月9 日中午12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5 │ │ │ │ │ │部分) │ │ │ ├─┼────────┼────────────────┼────────┼─────────┤ │6 │詐欺取財罪 │⑴99年6 月2 日下午2 時許;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⑵99年6 月3 日下午2 時許; │ │ │ │ │ │⑶99年6 月4 日下午2 時許。 │ │ │ │ │ │(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6 部分) │ │ │ ├─┼────────┼────────────────┼────────┼─────────┤ │7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6 月4 日下午2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7 │ │ │ │ │ │部分) │ │ │ ├─┼────────┼────────────────┼────────┼─────────┤ │8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5 月25日下午4 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8 │ │ │ │ │ │部分) │ │ │ ├─┼────────┼────────────────┼────────┼─────────┤ │9 │詐欺取財罪 │99年5 月3 日中午12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9 │ │ │ │ │ │部分) │ │ │ ├─┼────────┼────────────────┼────────┼─────────┤ │10│行使偽造公文書罪│99年5 月18日上午10時許(即本院99│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 │ │ │ │部分) │ │ │ ├─┼────────┼────────────────┼────────┼─────────┤ │11│行使偽造公文書罪│⑴99年5 月11日下午1 時許;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⑵99年5 月12日下午2 時許; │ │ │ │ │ │⑶99年5 月13日下午3 時許; │ │ │ │ │ │⑷99年5 月17日 │ │ │ │ │ │(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11部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