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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培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7806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1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楊培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培瑛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101年度簡字第89號案件,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培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 ││ │(已執畢) │ │ │├──────┼─────────┼─────────┼─────────┤│犯罪日期 │100.11.09 │101.03.10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041號 │字7146號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89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 ││實│ │ │1212號 │ ││ ├────┼─────────┼─────────┼─────────┤│ │判決日期│ 101.02.16 │ 101.05.16 │ │├─┼────┼─────────┼─────────┼─────────┤│ │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定│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89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 ││判│ │ │1212號 │ ││決├────┼─────────┼─────────┼─────────┤│ │判決確定│ 101.03.19 │ 101.06.11 │ ││ │日期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4043號(已執畢│字第7806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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