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解錕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5號、101年度執字第10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錕政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解錕政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解錕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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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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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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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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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4月5日 │10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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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8192號 │偵字第69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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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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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66│101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號 │17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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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101年5月3日 │ 101年7月1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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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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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66│101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號 │17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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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 │
│ │確定│ 101年6月4日 │ 101年8月13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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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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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緝字第1082號 │執緝字第10388號 │
│ │(已發監執行) │(已接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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