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7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旂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旂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廖旂賢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聲請之附表編號1竊盜罪,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1年1月2日」(皆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月2日       │101年1月12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654號      │偵字第4161號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209號             │83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1年7月19日      │101年6月19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209號             │838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7月19日      │101年9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字第9484號        │執字第1037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7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