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旂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旂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廖旂賢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聲請之附表編號1竊盜罪,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1年1月2日」(皆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月2日 │101年1月12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654號 │偵字第4161號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209號 │83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1年7月19日 │101年6月19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209號 │838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7月19日 │101年9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字第9484號 │執字第1037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