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三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三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查受刑人張三格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公司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間某日至96年1│97年1月間某日至98年2│97年6月19日         │
│            │月17日止            │月13日止            │                    │
├──────┼──────────┼──────────┼──────────┤
│偵 查 機 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1859、7488號        │第21139號           │第8927號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101年度易字第24號   │101年度簡字第66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         │101年3月7日         │101年9月28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9月15日         │101年3月21日        │101年10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12379號(編號1至2應 │第4341號(編號1至2應│第12428號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4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