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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昰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362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87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昰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陳昰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3、4所犯各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上列受刑人陳昰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及犯幫助詐欺取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及部分(附表編號1至3)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減刑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昰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 │為有期徒刑5月 │為有期徒刑3月 │為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3月中旬至同 │ 95年4月8日 │ 95年6月19日 ││ │年7月29日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52號 │偵字第2952號 │字28868、28869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323│95年度訴字第2323│96年度易字第2374││事│ │號(96聲減1633) │號(96聲減1633) │號(96聲減8390) ││審├────┼────────┼────────┼────────┤│ │判決日期│95.09.18 │95.09.18 │96.06.07 ││ │ │(96.07.16) │(96.07.16) │(96.12.25)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323│95年度訴字第2323│96年度易字第2374││定│ │號(96聲減1633) │號(96聲減1633) │號(96聲減8390) ││判├────┼────────┼────────┼────────┤│決│判決確定│95.10.16 │95.10.16 │96.07.01 ││ │日 期│(96.07.16) │(96.07.16) │(97.01.02)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執減更│臺中地檢97執減更│臺中地檢97執減更││ │849號,編號1至3 │849號,編號1至3 │849號,編號1至3 ││ │定執行刑8月 │定執行刑8月 │定執行刑8月 │└──────┴────────┴────────┴────────┘┌──────┬────────┬────────┬────────┐│編 號│ 4 │ 5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年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月間某日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18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最├────┼────────┼────────┼────────┤│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170│ │ ││事│ │號 │ │ ││審├────┼────────┼────────┼────────┤│ │判決日期│ 99年9月1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170│ │ ││定│ │號 │ │ ││判├────┼────────┼────────┼────────┤│決│判決確定│ 99年11月10日 │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13621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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