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顯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1115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廖顯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顯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顯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強盜 │ 恐嚇 │ 搶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30日 │99年9月20日 │99年9月1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字第1475號 │偵字第12246號等 │偵字第12246號等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2113 號 │1607 號 │1607 號 ││ ├────┼────────┼────────┼────────┤│ │判 決 │99年6月9日 │100年7月29日 │100年7月29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確 定│ │5753 號 │1607 號 │1607 號 ││判 決├────┼────────┼────────┼────────┤│ │判 決│100年10月20日 │100年8月29日 │100年8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2503號 │執字第11154號 │執字第11154號 ││ │ │(編號2、3經定應│(編號2、3經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