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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軍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87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曾軍耀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曾軍耀為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 號清泉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泉流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等附隨業務,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曾軍耀為美化清泉流公司之財務報表,欲虛增該公司之交易記錄,且其對於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有所認識,竟以縱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鄭慶祥、姚昱彤(後二人另行移送併辦)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清泉流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公司,而聽從鄭慶祥之指示,自民國93年10月間起至95年4 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之域勝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域勝公司)銷項統一發票共127 紙,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203萬4096元、稅額110 萬1683元,再由鄭慶祥、姚昱彤交付與附表各編號所示域勝公司等17家公司,由各該公司分別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連續幫助如附表編號2 至11、14至17所示14家公司(附表編號1 、12、13為虛設行號),分別逃漏如附表編號2 至11、14至17所示14家公司之營業稅,合計共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67萬5628元(不包括附表編號1 、12、13所示公司,其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金額、稅額,詳如附表之記載),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曾軍耀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力行公司負責人黃川明、域勝公司負責人張智能、采洋公司負責人黃興福、濬顯公司代理人王耀鴻、金鎂公司負責人之子蕭景日、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會計黃郭秀滿、吉明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許秋源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談話記錄。

㈢證人即吉明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許秋源、鑫爵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惠萍、采洋公司負責人黃興福、重威企業有限公司品管經理林振益、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羅再寶、高強企業負責人陳滄賓、濬顯企業廠長王耀鴻、濬顯企業財務王美莉、金鎂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蕭風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承辦人員潘玉華、林鴻銘、鄭慶祥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偵訊時之證述。

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名稱: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補稅查處明細。

㈤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訂購單、帳款簽收單、存摺內頁影本、分類帳、日記帳、收據、統一發票。

㈥采洋事業有限公司出貨單、付款簽辦單、購料單、收據、付現簽回單、訂貨單。

㈦鑫爵實業有限公司出口報單、銷貨傳票、支票。

㈧重威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EDI 電子轉帳付款指示瀏覽、採購單。

㈨清泉流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清泉流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含進項、銷項)、清泉流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並經扣抵之發票明細表。

㈩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裁處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受處分人:重威企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營業人名稱:陳滄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1 年7 月9 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畫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1 年8 月22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其所附之建易成企業有限公司說明書、收據、日記帳、分類帳、統一發票、轉帳傳票,及高強企業社說明書、統一發票、出貨單、銷貨退回單,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處分書(楊展有限公司)、承諾書、農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統一發票、付款憑單、收據。清泉流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利事業擅自歇業簽報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6年11月6 日函文、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申報書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設立、變更地址、歇業統一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清泉流公司銷項來源廠商(岦杰有限公司、德釩實業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宗呈公司及宏成鑫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

三、本件被告曾軍耀業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 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而為判決。

四、適用之法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齡玉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  發票期間  │  下游取得不實發票扣抵金額  │
│    │                      │            ├───┬─────┬────┤
│    │                      │            │ 張數 │ 銷項金額 │  稅額  │
├──┼───────────┼──────┼───┼─────┼────┤
│ 1  │域勝實業有限公司      │93年12月至94│  27  │ 0000000  │ 221239 │
│    │                      │年10月      │      │          │        │
├──┼───────────┼──────┼───┼─────┼────┤
│ 2  │采洋事業有限公司      │95年1 月至95│  4   │ 780333   │ 39016  │
│    │                      │年2月       │      │          │        │
├──┼───────────┼──────┼───┼─────┼────┤
│ 3  │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4年12月至95│  17  │ 0000000  │ 147671 │
│    │                      │年2月       │      │          │        │
├──┼───────────┼──────┼───┼─────┼────┤
│ 4  │牧野工業有限公司      │94年6月     │  2   │ 250040   │ 12502  │
├──┼───────────┼──────┼───┼─────┼────┤
│ 5  │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95年4月     │  1   │  7500    │  375   │
├──┼───────────┼──────┼───┼─────┼────┤
│ 6  │吉明機械有限公司      │94年6月     │  6   │  709960  │ 35499  │
├──┼───────────┼──────┼───┼─────┼────┤
│ 7  │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2 月至10│  12  │ 0000000  │ 80922  │
│    │                      │月          │      │          │        │
├──┼───────────┼──────┼───┼─────┼────┤
│ 8  │鑫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4月間   │   1  │  358680  │ 17934  │
├──┼───────────┼──────┼───┼─────┼────┤
│ 9  │重威企業有限公司      │94年10月至95│   3  │   58130  │  2904  │
│    │                      │年2月       │      │          │        │
├──┼───────────┼──────┼───┼─────┼────┤
│ 10 │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1月至12│   9  │  0000000 │ 154977 │
│    │                      │月          │      │          │        │
├──┼───────────┼──────┼───┼─────┼────┤
│ 11 │宏成鑫實業有限公司    │94年4 月至8 │   8  │  0000000 │  52501 │
│    │                      │月間        │      │          │        │
├──┼───────────┼──────┼───┼─────┼────┤
│ 12 │岦杰有限公司          │93年10月至94│  17  │  0000000 │ 167412 │
│    │                      │年10月      │      │          │        │
├──┼───────────┼──────┼───┼─────┼────┤
│ 13 │德釩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月至2月│   5  │  0000000 │  50404 │
├──┼───────────┼──────┼───┼─────┼────┤
│ 14 │岦杰興業有限公司      │94年8 月至95│   9  │  0000000 │  75940 │
│    │                      │年1月       │      │          │        │
├──┼───────────┼──────┼───┼─────┼────┤
│ 15 │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94年10月起至│   5  │   747735 │  37387 │
│    │                      │12月間      │      │          │        │
├──┼───────────┼──────┼───┼─────┼────┤
│ 16 │蘭盛企業有限公司      │94年6月間   │   1  │   100000 │   5000 │
├──┼───────────┼──────┼───┼─────┼────┤
│ 17 │金鎂股份有限公司      │94年8月間   │   1  │   260000 │  13000 │
├──┼───────────┼──────┼───┼─────┼────┤
│    │合                  計│            │ 127  │ 00000000 │ 0000000│
├──┴───────────┴──────┼───┼─────┼────┤
│   合計(不包括編號1、12、13)            │  78  │ 00000000 │  675628│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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