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秋娟蕭一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家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家凱部分,「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68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劉家凱部分,雖記載為「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然該判決理由欄參八、㈣(第34頁)既已記載「至附表七編號68所示裝放搖頭丸用之皮夾盒,則係被告劉家凱所有,供其寄藏第二級毒品即禁藥MDMA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劉家凱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吳侑霖證述相符,基於法律適用一體性,該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足認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家凱部分,顯有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