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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1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世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被告
謝和廷
被告
易子瀚
被告
張凱迪
被告
林宏哲
被告
林宗賢
被告
張鈞皓
被告
尤金靖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被告
黎芷君

      洪辰瑜

           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之五、「應適用之法條欄」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39 條第3 項」;漏載刑法第25條,應更正補充「第25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漏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