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尤世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 被告
- 謝和廷
- 被告
- 易子瀚
- 被告
- 張凱迪
- 被告
- 林宏哲
- 被告
- 林宗賢
- 被告
- 張鈞皓
- 被告
- 尤金靖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 被告
- 黎芷君
洪辰瑜
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之五、「應適用之法條欄」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39 條第3 項」;漏載刑法第25條,應更正補充「第25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漏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