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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楊萬益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101年度易字第4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昆洲
被告
劉志偉
被告
劉金洋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9305 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21362 號、第26938 號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5日上

午8 時58 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昆洲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志偉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8 、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8 、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金洋犯如附表一編號1 、7 至編號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7 至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劉昆洲曾犯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3 月1 日以93年度少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98年12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2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劉志偉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豐簡上字第205 號、93年度易字第228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於95年4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5年9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劉金洋曾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8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11月,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98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

㈡、詎渠等3 人均不知悔改,劉志偉(其所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842號判決確定)、劉金洋竟分別單獨、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或劉志偉分別夥同劉昆洲、鄭佳宗(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先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等人之物,得手後,將之變賣,所得朋分花用。嗣於100年7 月27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慈雲巷10號前巷口,警方徵得劉志偉之同意後執行搜索,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PB-2516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臺電公司所失竊之電纜線2 綑(總長40米,總重12公斤,已發還臺電公司員工宋樹泓)、劉志偉所有供渠等竊取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所使用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工具,及劉志偉所有非供竊盜使用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物;另於同年9 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停車場,警方徵得劉金洋之同意後執行搜索,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NS-0023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劉金洋所有供竊盜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12之物,所使用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 所示之工具,及非竊盜使用之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物,雖均為共同被告劉志偉所有,供渠等分別竊取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惟上述扣押物,業因被告劉志偉另案所犯竊盜案件即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842號刑事判決已分別諭知宣告沒收或廢棄在案,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2 紙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2頁)可稽,已不復在,本院爰不另為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個,既與本案無關,且非違禁物,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為被告劉金洋所有供渠等分別竊取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12所示之物,業經被告劉金洋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8 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火藥、炸藥(混合)1 包及鞭炮1 袋,既與本案無關,且現已另案偵辦中,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譚系媛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犯罪行│時間  │地點    │犯罪方法、被害人及所得財物│所犯法條│論罪科刑      │
│號│為人  │      │        │                          │        │              │
├─┼───┼───┼────┼─────────────┼────┼───────┤
│1 │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豐│劉志偉駕駛車牌號碼PB-2516│刑法第32│劉金洋共同攜帶│
│  │劉金洋│7月 初│原區埤豐│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金洋前往│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某日5 │橋下方臺│該處,由劉金洋在場把風、收│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時許  │電公司編│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足│        │月。          │
│  │      │      │號47區17│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        │              │
│  │      │      │26-09號│、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取臺│        │              │
│  │      │      │電桿    │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150 公│        │              │
│  │      │      │        │尺,得手後變賣花用。      │        │              │
├─┼───┼───┼────┼─────────────┼────┼───────┤
│ 2│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東│劉志偉駕駛車牌號碼PB-2516│刑法第32│劉昆洲共同攜帶│
│  │劉昆洲│6月22 │勢區福隆│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昆洲前往│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日晚上│里東坑街│該處,由劉昆洲在場把風、收│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7 時許│古靈堂後│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足│        │月。          │
│  │      │      │方山區臺│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        │              │
│  │      │      │電公司編│、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        │              │
│  │      │      │號橫四分│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250 公│        │              │
│  │      │      │13低- 低│尺得手,變賣花用。        │        │              │
│  │      │      │4 、低3 │                          │        │              │
│  │      │      │低3 右1 │                          │        │              │
│  │      │      │號電桿  │                          │        │              │
├─┼───┼───┼────┼─────────────┼────┼───────┤
│ 3│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石│劉志偉騎乘機車搭載劉昆洲前│刑法第32│劉昆洲共同攜帶│
│  │劉昆洲│6月9日│岡區梅子│往該處,由劉昆洲在場把風、│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晚上8 │里電火圳│收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時許  │土地公廟│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        │月。          │
│  │      │      │旁臺電公│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電公│        │劉志偉共同攜帶│
│  │      │      │司編號牛│司所有電纜線長重約27.4公斤│        │兇器竊盜,累犯│
│  │      │      │三分3 低│得手,變賣為金錢朋分花用。│        │,處有期徒刑拾│
│  │      │      │3-4 電桿│                          │        │壹月。        │
├─┼───┼───┼────┼─────────────┼────┼───────┤
│ 4│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石│劉志偉騎乘機車搭載劉昆洲前│刑法第32│劉昆洲共同攜帶│
│  │劉昆洲│6月22 │岡區德興│往該處,由劉昆洲在場把風、│1 條第1 │兇器竊盜未遂,│
│  │      │日凌晨│里國中巷│收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
│  │      │5 時許│臺電公司│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第2 項│刑柒月。      │
│  │      │      │編號中正│剪等物,攀爬電桿著手於竊取│        │劉志偉共同攜帶│
│  │      │      │幹G7270E│臺電公司所有電纜線,惟電線│        │兇器竊盜未遂,│
│  │      │      │A47 電桿│剪斷後因天色漸亮,恐遭人發│        │累犯,處有期徒│
│  │      │      │        │現,遂將電線置於現場,而未│        │刑捌月。      │
│  │      │      │        │得逞。                    │        │              │
├─┼───┼───┼────┼─────────────┼────┼───────┤
│5 │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石│劉志偉騎乘機車前往該處,以│刑法第32│劉志偉攜帶兇器│
│  │      │6月12 │岡區和盛│自備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產│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日晚上│里和盛街│生危害之鋼剪等物,攀爬電桿│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壹月│
│  │      │11時許│13巷電火│著手於竊取臺電公司所有電纜│        │。            │
│  │      │      │圳水閘門│線重約51.2公斤得手,變賣為│        │              │
│  │      │      │旁臺電公│金錢花用。                │        │              │
│  │      │      │司編號和│                          │        │              │
│  │      │      │盛枝#9右│                          │        │              │
│  │      │      │3 低1 -│                          │        │              │
│  │      │      │SW電桿  │                          │        │              │
├─┼───┼───┼────┼─────────────┼────┼───────┤
│6 │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東│劉志偉駕駛車牌號碼PB-2516 │刑法第32│劉志偉共同攜帶│
│  │鄭佳宗│7月21 │勢區東關│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佳宗前往│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日晚上│路臺電公│該處,由鄭佳宗在場把風、收│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9 時許│司編號東│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足│        │壹月。        │
│  │      │      │關幹219 │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        │              │
│  │      │      │分1 -3 │、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        │              │
│  │      │      │,低1-2│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200 公│        │              │
│  │      │      │,低1 -│尺得手,變賣為金錢花用。  │        │              │
│  │      │      │低1 分低│                          │        │              │
│  │      │      │1 電桿  │                          │        │              │
├─┼───┼───┼────┼─────────────┼────┼───────┤
│7 │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東│劉金洋騎乘向不知情之葉俊傑│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7月4日│勢區隆興│所借用車號不詳之重型機車前│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晚上10│里山區大│往該處,以自備客觀上足以對│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月。│
│  │      │時許  │料坪枝臺│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鋼│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灣電力公│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電公│        │號1 至編號6 所│
│  │      │      │司(下稱│司所有電纜線長約257 公尺得│        │示之物,均沒收│
│  │      │      │臺電公司│手,變賣為金錢花用。      │        │。            │
│  │      │      │)編號14│                          │        │              │
│  │      │      │G8163AG9│                          │        │              │
│  │      │      │4號電桿 │                          │        │              │
├─┼───┼───┼────┼─────────────┼────┼───────┤
│8 │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東│劉志偉駕駛車號不詳自用小客│刑法第32│劉志偉共同攜帶│
│  │劉志偉│6月28 │勢區上城│車搭載劉金洋共同前往該處,│1 條第1 │兇器竊盜未遂,│
│  │      │日上午│里山區臺│由劉金洋在場把風、收線,由│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
│  │      │9 時許│電公司編│劉志偉以劉金洋所有之客觀上│、第2 項│刑捌月。扣案如│
│  │      │      │號田寮枝│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        │附表三編號1 至│
│  │      │      │17、G795│條、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取│        │編號6 所示之物│
│  │      │      │9AD10 號│臺電公司所有電纜線,嗣因剪│        │,均沒收。    │
│  │      │      │電桿    │斷電線發生斷電,驚動附近居│        │劉金洋共同攜帶│
│  │      │      │        │民外出查看,劉志偉、劉金洋│        │兇器竊盜未遂,│
│  │      │      │        │唯恐遭人發現,遂將電線置於│        │累犯,處有期徒│
│  │      │      │        │現場,而未能得逞。        │        │刑柒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編號6 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9 │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新│劉金洋騎乘腳踏車前往該處,│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7月24 │社區中正│以自備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日凌晨│里臺電公│產生危害之鐵條、鋼剪等物,│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月。│
│  │      │3 時許│司編號局│攀爬電桿竊得臺電公司所有電│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前枝10、│纜線長約120 公尺,得手後變│        │號1 至編號6 所│
│  │      │      │G74665DA│現花用。                  │        │示之物,均沒收│
│  │      │      │64 左1號│                          │        │。            │
│  │      │      │電桿    │                          │        │              │
├─┼───┼───┼────┼─────────────┼────┼───────┤
│10│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豐│劉金洋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前│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7月22 │原區豐勢│往該處,以自備客觀上足以對│1 條第1 │竊盜未遂,累犯│
│  │      │日凌晨│路2 段93│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剪等工│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柒│
│  │      │5 時30│4 巷2 號│具,以剪斷電纜線之方式,竊│、第2 項│月。扣案如附表│
│  │      │分許  │前,徐碧│取徐碧湖所有之電纜線,惟因│        │三編號1 至編號│
│  │      │      │湖所停放│徐碧湖使用鐵鍊拴住電纜線,│        │6 所示之物,均│
│  │      │      │車牌號碼│無法取走電線,因而未能得逞│        │沒收。        │
│  │      │      │OT-4437│。                        │        │              │
│  │      │      │號自用小│                          │        │              │
│  │      │      │貨車(車│                          │        │              │
│  │      │      │主為徐坤│                          │        │              │
│  │      │      │吉)    │                          │        │              │
├─┼───┼───┼────┼─────────────┼────┼───────┤
│11│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潭│劉金洋駕駛承租車號不詳之自│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8月1日│子區栗林│用小客車前往該處,以自備客│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凌晨3 │里電表編│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月。│
│  │      │時許  │號:64區│之鐵條、鋼剪等物,攀爬電桿│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東0998戶│竊得臺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        │號1 至編號6 所│
│  │      │      │號98分號│120 公尺,得手後變賣花用。│        │示之物,均沒收│
│  │      │      │,和慶建│                          │        │。            │
│  │      │      │設工地(│                          │        │              │
│  │      │      │祥和路13│                          │        │              │
│  │      │      │3 巷52號│                          │        │              │
│  │      │      │附近)  │                          │        │              │
├─┼───┼───┼────┼─────────────┼────┼───────┤
│12│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后│劉志偉駕駛車號不詳自用小客│刑法第32│劉志偉共同攜帶│
│  │劉志偉│6月 間│里區梅里│車搭載劉金洋共同前往該處,│1 條第1 │兇器、踰越牆垣│
│  │      │某日凌│路7-1 號│由劉金洋在場把風,劉志偉則│項第2 款│、毀壞安全設備│
│  │      │晨2 時│臺灣鐵路│持劉金洋所有之客觀上足以對│、第3 款│竊盜未遂,累犯│
│  │      │許    │公司彰化│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剪等物│、第2 項│,處有期徒刑捌│
│  │      │      │電務段后│,攀爬圍牆並剪斷圍牆上鐵絲│        │月。扣案如附表│
│  │      │      │里監工房│之方式擅自進入該處,著手於│        │三編號1 至編號│
│  │      │      │        │搜取該處之電纜線,惟因並未│        │6所 示之物,均│
│  │      │      │        │發現有電纜線,而未能得逞。│        │沒收。        │
│  │      │      │        │                          │        │劉金洋共同攜帶│
│  │      │      │        │                          │        │兇器、踰越牆垣│
│  │      │      │        │                          │        │、毀壞安全設備│
│  │      │      │        │                          │        │竊盜未遂,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三編號1 至編號│
│  │      │      │        │                          │        │6所 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押物品      │ 數量       │備註    │
├──┼────────┼──────┼────┤
│ 1  │爬桿鐵條        │6支         │        │
├──┼────────┼──────┼────┤
│ 2  │爬桿安全繩      │1條         │        │
├──┼────────┼──────┼────┤
│ 3  │棉質手套        │1雙         │        │
├──┼────────┼──────┼────┤
│ 4  │塑膠絕緣手套    │1雙         │        │
├──┼────────┼──────┼────┤
│ 5  │鋼剪            │1支         │        │
├──┼────────┼──────┼────┤
│ 6  │手電筒          │1支         │        │
├──┼────────┼──────┼────┤
│ 7  │美工刀          │3支         │        │
├──┼────────┼──────┼────┤
│ 8  │破壞剪          │1支         │        │
├──┼────────┼──────┼────┤
│ 9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1支         │        │
│    │器              │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押物品      │ 數量       │備註    │
├──┼────────┼──────┼────┤
│ 1  │棉質手套        │4雙         │        │
├──┼────────┼──────┼────┤
│ 2  │爬桿釘          │4支         │        │
├──┼────────┼──────┼────┤
│ 3  │鋼剪            │1支         │        │
├──┼────────┼──────┼────┤
│ 4  │老虎鉗          │1支         │        │
├──┼────────┼──────┼────┤
│ 5  │美工刀          │1支         │        │
├──┼────────┼──────┼────┤
│ 6  │童軍繩          │1條         │        │
├──┼────────┼──────┼────┤
│ 7  │火藥、炸藥(混合│1包         │劉金洋所│
│    │)              │            │涉違反槍│
│    │                │            │砲彈藥刀│
│    │                │            │械管制條│
│    │                │            │例罪嫌,│
│    │                │            │另案偵辦│
│    │                │            │中      │
├──┼────────┼──────┼────┤
│ 8  │鞭炮            │1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