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3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樑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293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曾樑成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螺絲起子貳支、手電筒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曾樑成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0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之犯意,於101年10月3日凌晨3時50分,攜帶所有手電筒1支及客觀上可供作為兇器之螺絲起子2支,見林昭陽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後門未上鎖,即推門入內,至屋內客廳桌上竊取林昭陽所有黑色錢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200元得手,旋正欲離去之際,適為林昭陽發現將其制伏在地,而報警到場查獲,並為警當場扣得上開手電筒1支、螺絲起子2支及起獲前開贓款2200元(已發還林昭陽)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曾樑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林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照片7張附卷可稽。

三、又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月,惟被告行竊所得金錢非鉅,前開求刑稍嫌過重,本院認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7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