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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01號

                   101年度簡字第7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啟讚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
被告
郭志汶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 律師
被告
陳政輝

      黃濬煜

      吳玉婷

      廖啟文

      鄧孟帆

      賴志文

      謝淳凱

      楊季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202、14203號)及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166 號),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第2 至3 行,關於「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及理由欄貳之二之

(五)欄內第4 至7 行,關於「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被告林啟讚、郭志汶、陳政輝、黃濬煜、吳玉婷、廖啟文、鄧孟帆、賴志文、謝淳凱等人」之記載,應分別補充更正為「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166 號)」及「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101年度偵字第20166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被告林啟讚、郭志汶、陳政輝、黃濬煜、吳玉婷、廖啟文、鄧孟帆、賴志文、謝淳凱、甲○○等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該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