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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0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崇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崇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受刑人余崇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2 級毒品)        │(施用第2 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3日              │100年9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3505號          │年度偵字第3215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946號       │100年度易字第387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10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年2月20日              │101年3月3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3048號          │年度執字第4491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0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