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誌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誌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王誌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