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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逸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逸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逸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0.08.02 │ 100.04.28 │ 100.04.29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2851號 │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 │ │100年度毒偵字第3404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40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77號 │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審├─────────┼───────────┼───────────┼───────────┤│審│判 決 日 期│ 100.12.29 │ 101.01.18 │ 101.01.18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628號 │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5.14 │ 101.04.16 │ 101.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1年度執字第6696號 │101年度執字第4659號(編│101年度執字第4659號(編││ │ │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 │1年) ││ │ │ │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08.21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 │ ││ │100年度毒偵字第3404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後├─────────┼───────────┼───────────┼───────────┤│事│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 │ ││審├─────────┼───────────┼───────────┼───────────┤│審│判 決 日 期│ 101.01.18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定├─────────┼───────────┼───────────┼───────────┤│判│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4.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 ││ │101年度執字第4659號(編│ │ ││ │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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