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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秉家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922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秉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秉家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19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附表編號14至21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139、3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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