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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惠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25號、101年度執字第856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曾惠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惠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曾惠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已│有期徒刑11月(已│有期徒刑5月(已 │
│            │入監)          │入監)          │入監)          │
├──────┼────────┼────────┼────────┤
│  犯罪日期  │100年7月8日     │100年10月31日或 │100年7月12日下午│
│            │                │11月1日         │5時45分許為警採 │
│            │                │                │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935號、│毒偵字第2935號、│毒偵字第1261號  │
│            │101年度毒偵字第 │101年度毒偵字第 │                │
│            │101號           │101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9│100年度訴字第299│101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2號、101年度訴字│2號、101年度訴字│1498號          │
│      │    │第449號         │第449號         │                │
│      ├──┼────────┼────────┼────────┤
│      │判決│  101年3月29日  │  101年3月29日  │  101年6月26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9│100年度訴字第299│101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2號、101年度訴字│2號、101年度訴字│1498號          │
│      │    │第449號         │第449號         │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1年3月29日  │  101年3月29日  │  101年7月1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4893號(編│執字第4893號(編│執字第8562號    │
│            │號1至2定為有期徒│號1至2定為有期徒│                │
│            │刑1年7月)      │刑1年7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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