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松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財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松財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9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陳松財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15日 │100年8月16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610號 │毒偵字第3363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272│100年度沙簡字第 │ │ │事實審│ │1號 │616號 │ │ │ ├────┼────────┼────────┼────────┤ │ │判 決 │100年10月28日 │100年11月29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272│100年度沙簡字第 │ │ │判 決│ │1號 │616號 │ │ │ ├────┼────────┼────────┼────────┤ │ │判 決│100年12月5日 │100年12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14611號 │執字第306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