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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松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財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松財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9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陳松財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15日    │100年8月16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610號   │毒偵字第3363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272│100年度沙簡字第 │                │
│事實審│        │1號             │616號           │                │
│      ├────┼────────┼────────┼────────┤
│      │判  決  │100年10月28日   │100年11月29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272│100年度沙簡字第 │                │
│判  決│        │1號             │616號           │                │
│      ├────┼────────┼────────┼────────┤
│      │判    決│100年12月5日    │100年12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14611號   │執字第306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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