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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豐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字第9175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270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豐玉所處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楊豐玉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齡玉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8.4.20         │98.4.20         │97.10.30上午7 時│
│                │                │                │50分為警採尿回溯│
│                │                │                │72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312 號   │偵字第2312 號   │偵字第6057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 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274號           │274號           │278號           │
│      ├────┼────────┼────────┼────────┤
│      │判決日期│100.10.3        │100.10.3        │100.10.5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 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274號           │274號           │2303號          │
│      ├────┼────────┼────────┼────────┤
│      │判    決│100.11.29       │100.11.29       │100.12.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96號      │執字第96號      │執字第162號     │
│                │(編號1~4 應執行│(編號1~4 應執行│(編號1~4 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97.10.29        │99.6.3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057號    │偵緝字第1401 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 年度訴緝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                │
│事實審│        │278號           │139號           │                │
│      ├────┼────────┼────────┼────────┤
│      │判決日期│100.10.5        │101.6.13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                │
│判  決│        │2303號          │139號           │                │
│      ├────┼────────┼────────┼────────┤
│      │判    決│100.11.21       │101.8.1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                │
│                │執字第162號     │執字第9175號    │                │
│                │(編號1~4 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2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