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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解錕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5號、101年度執字第10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錕政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解錕政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解錕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4月5日     │101年3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8192號    │偵字第6904號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66│101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號              │1760號          │
│      ├──┼────────┼────────┤
│      │判決│  101年5月3日   │  101年7月19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66│101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號              │1760號          │
│      ├──┼────────┼────────┤
│      │判決│                │                │
│      │確定│  101年6月4日   │  101年8月13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緝字第1082號  │執緝字第10388號 │
│            │(已發監執行)  │(已接續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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