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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3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盧嘉偉因犯幫助詐欺等2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盧嘉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為得│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易科罰金│ 備 註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之案件 │ │├─┼────┼────┼───────┼────┼────────┼────────┼────┼─────┤│1 │幫助詐欺│拘役50日│100年5月24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是 │ ││ │ │ │100年5月26日 │100年度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 │ ││ │ │ │ │偵字第 │541號 │541號 │ │ ││ │ │ │ │26021號 ├────────┼────────┤ │ ││ │ │ │ │ │101年2月23日 │101年3月26日 │ │ │├─┼────┼────┼───────┼────┼────────┼────────┼────┼─────┤│2 │幫助詐欺│拘役50日│100年5月16日至│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是 │ ││ │ │ │100年5月19日 │101年度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 │ ││ │ │ │ │偵字第19│757號 │757號 │ │ ││ │ │ │ │號、101 ├────────┼────────┤ │ ││ │ │ │ │年度偵字│101年4月30日 │101年5月21日 │ │ ││ │ │ │ │第4483號│ │ │ │ │└─┴────┴────┴───────┴────┴────────┴────────┴────┴─────┘(以下空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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