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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2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孟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孟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羅孟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4 月19日              │100年7月25日            │
│            │100 年5 月31日21時許,為警採│                        │
│            │尿時之前數日內某時          │                        │
│            │100 年7 月25日5 時,為警採尿│                        │
│            │時之前數日內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臺中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2517│臺中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795、3280 號             │14855 號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1年度簡字第100號          │101 年度中簡字第2186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8日                │101年10月2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4月16日                │101年1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6834號│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12996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2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