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家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字第12485 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36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家豪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0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附表編號21至22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