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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明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3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蔡明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蔡明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一年      │
├────────┼─────────┼─────────┼─────────┤
│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22月      │100年9月22日      │100年4月18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266號    │毒偵字第32662號   │毒偵字第1837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1895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9月27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259號    │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訴字第1895 │
│判  決│        │                  │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7月2日       │101年7月2日       │101年10月22日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執字第8377號(101 │執字第8377號(101 │執字第11983號(101│
│                │年度執更字第4398號│年易執更字第4398號│年度執更字第4893號│
│                │)                │)                │)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24日回溯72│                  │                  │
│                │小時內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590號    │                  │                  │
├───┬────┼─────────┼─────────┼─────────┤
│      │法    院│本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189 │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26日     │                  │                  │
├───┼────┼─────────┼─────────┼─────────┤
│      │法    院│本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189 │                  │                  │
│判  決│        │號                │                  │                  │
│      ├────┼─────────┼─────────┼─────────┤
│      │確定日期│101年11月19日     │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
│                │執字第13379號     │                  │                  │
└────────┴─────────┴─────────┴─────────┘
(以下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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