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家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家凱部分,「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68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劉家凱部分,雖記載為「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然該判決理由欄參八、㈣(第34頁)既已記載「至附表七編號68所示裝放搖頭丸用之皮夾盒,則係被告劉家凱所有,供其寄藏第二級毒品即禁藥MDMA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劉家凱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吳侑霖證述相符,基於法律適用一體性,該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足認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家凱部分,顯有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