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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泳泓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七月」部分,應更正為「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公訴人就刑度之意見,係當庭表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月」,有簡式審判筆錄附於本院卷第51頁反面可參,本院判決時亦係斟酌公訴人之求刑「8月」,認為稍嫌過重,而量處有期徒刑7月,是原判決有關公訴人求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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