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泳泓
- 選任辯護人
- 羅淑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七月」部分,應更正為「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公訴人就刑度之意見,係當庭表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月」,有簡式審判筆錄附於本院卷第51頁反面可參,本院判決時亦係斟酌公訴人之求刑「8月」,認為稍嫌過重,而量處有期徒刑7月,是原判決有關公訴人求刑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