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0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4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昆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49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昆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昆培於民國102年8月18日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凌晨4時30分許止,在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中清果菜市場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威士比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全身酒味濃厚,遂於同日凌晨5時11分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而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昆培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且本案被告經警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張昆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車外出,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被告前於97年間、102年間,均曾因不安全駕駛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99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52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猶不知警惕,仍為本案第三次酒後駕車之犯行;且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濃度非低,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犯罪所生危害尚非甚深;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0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